備用和應急發電機的往復式內燃機排放規則不適用于以下應用:
1.機動車輛,或以下非道路發動機:
自行式(拖拉機或推土機)
執行設計功能時推進(割草機)
便攜式或可運輸的,包括:
有輪子、滑軌、提手、推車、拖車或平臺
如果便攜式非公路發動機在同一位置超過12個月,或全年運行期,發動機會變得靜止不動)
2.現有應急引擎——位于居民區、公共機構或商業區,不用于當地的可靠性。發動機必須滿足應急發動機操作要求:
緊急情況下無限制使用(例如停電、火災、洪水)。
應急發動機每年可運行100小時,用于以下任意組合:
維護和測試
每年100小時分配中的50小時可用于:
非緊急情況,如果尚未作出財務安排
如果特定標準僅滿足危險空氣污染物(HAP)區域的現有RICE,則作為與另一個實體的財務安排的一部分的本地可靠性
調峰至2014年5月3日。調峰是一項負荷管理計劃
發電機排放
RICE規則適用于以下應用:
大于500馬力并用作主要動力源的發動機包括:
2002年12月19日之前制造的現有發動機
2002年12月19日或之后制造的新發動機
改造的發動機,于2002年12月19日或之后開始建造
小于或等于500馬力并用作主要動力源的發動機包括:
2006年6月12日之前制造的現有發動機
2006年6月12日或之后制造的新發動機
改造的發動機,于2006年6月12日或之后開始建造
環保局最終確定規則
2013年1月,備用發電機的NESHAP規則允許它們在不使用超低硫柴油(ULSD)燃料的情況下SD)燃料。
利用ULSD——環境保護局的時間要求否定了ULSD已經有足夠的資源要求立即使用的論點。
關于應急發動機的報告時間和所需信息——環境保護局拒絕了提高報告時間的請求,認為這過于繁瑣。
非緊急情況下的操作標準——環境保護局拒絕了允許此類操作的標準“過于模糊和寬泛”的論點。
總結/規則應用
從2007年開始,EPA最終確定了將固定式柴油發動機的排放要求與現有的EPA非道路法規相協調的計劃。所有的引擎都被分成幾層。等級的分類是根據生產日期和發動機/發電機的大小進行分類的。
法規應用
根據發電機發動機尺寸、發動機生產日期和發電機的使用情況,將EPARICE法規應用于每個設施的應急發電機應用可能是一個廣泛的或相對簡單的過程。
按照以下步驟確定適用的法規:
1.某些法則不適用,因為:
發電機組用于停電應急(在這些緊急情況下無限制使用)。
2.確定是否適用任何地方法規。
用于這種應用的發動機可以無限長時間運行以提供應急動力,并且可以在非應急條件下運行長達100小時。
發電機用作主要電源
如果上面列出的發電機組的應用被認為是“主要電源”,萊斯法則將適用。康明斯制造的這款發動機符合Tier2EPA認證要求。
如果要求發電機組遵循RICE應用,以下步驟將有助于保持發電機排放:
確保按照制造商標準維護發電機組。諸如以下項目:
發動機維修
冷卻系統服務
空氣系統服務(包括發動機供氣和艙室供氣)
燃油系統(包括更換燃油濾清器和監控故障代碼)
超低或低硫燃料的利用
利用廢氣后處理系統。